(联合早报网讯)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申请司法覆核,挑战选举条例规定年满21岁才可参选立法会的规定,认为是违反《基本法》和《人权法》,高院今早开庭审理案件,以决定是否批出司法覆核许可,案件押后裁决。
据香港星岛日报报道,申请人黄之锋的代表资深大律师黄文杰指,参选是市民的基本权利,设定年龄限制是双重限制,影响投票者及有意参选的人士,质疑有关限制参选年龄违宪。
黄又指,政府早年立法目的是希望参选人士具有一定的成熟程度,但政府完全未能提供证据,去支持21岁与成熟程度的关系,只是单纯的假设。
黄续指,立法规定18岁可投票,但21岁才可参选,质疑该3年的差距是否代表有“额外资格”,又指出条例无规定教育程度,中学生现今接受的教育,与80年代不同,懂得从多角度思考社会问题,法庭不应以旧有标准去处理,并强调法庭有责任去审视该条例是否合理。
代表律政司的资深大律师余若海则指出,本案属政治问题,有关条例是由立法会订立,不应由法庭处理。余又指,现时无一个国家的立法机构没有设定年龄限制,又缓引多个欧洲国家的有关例子,指法庭不需在审理每宗案件,都需要证据。
对于申请人一方质疑,立法规定18岁可投票,但21岁才可参选,余指选举权和被选权两者本质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