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早报网讯)一审判决后被告具有上诉权,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然而江西万年县中小企业局原局长张遇春一审被判刑后,提出上诉却被一审法院剥夺,直接送达了执行手续。对此,上饶市中院在申诉答复中确认:原审法院程序不妥。


据法制晚报报道,2015年2月12日,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法院对万年县中小企业管理局局长张遇春案作出判决:张遇春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作出判决后第二天,在看守所中的张遇春拿到判决书,当场对法官表示上诉,并在宣判笔录上写下“上诉”二字。 然而不久后,张遇春收到的并不是二审法院的开庭通知,而是信州区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这份2015年2月26日信州区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显示,“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交付执行。”


还未经历二审就成为罪犯,张遇春不服判决,随后以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上饶市中院提出申诉。上饶市中院也对该案进行了复查。


今年4月18日,上饶市中院在《驳回申诉通知书》中表述:“经审查,申诉人张遇春在宣判时口头提出要上诉,其上诉行为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在上诉期过后未再次征求申诉人意见,直接对本案进行执行不妥。


但同时,上饶中院又称,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实体审理并无不妥,并未影响本案公正审判,故申诉人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驳回申诉。


张遇春表示,近日将向江西省高院和检察机关再次提起申诉,维护自己的上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