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早报网讯)中国近期讨论的民法总则草案对于见义勇为者的保护作出了新的规定: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一些观点将此规定的目的理解为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与鼓励。


据凤凰网报道,实际上,以往《民法通则》已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2003年12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草案的规定是对以往相关民事法律规定的综合与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