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早报网讯)11月7日上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对香港《基本法》第104条释法。人大今早在记者会上解释,宣誓人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公职的资格,故意选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公职的资格。
人大解释,宣誓是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拒绝宣誓,不得就任公职。宣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容的法定宣誓。(联合早报游润恬北京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