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早报网讯)据华商报报道,2003年,陕西省山阳县17家商户竞标购得山阳县城区第一小学临街商铺,经公证部门公证后,在山阳县房地产管理所办理了房产证。
2016年11月16日,山阳县政府发出公告称,因棚户区改造,撤销13年前颁给其中14位商户的房产证,这让商户们大感意外。
对此,房管部门解释称,当初是主管部门把关不严发错了证,撤销房产证是在纠错。
“我们买房时都签订有购房合同,还有公证部门的公证,房产证都发下来13年了,政府一纸公告说撤销就撤销,这是不是太荒唐了?!”商户愤愤地说:“房产证作废,商户们投资的损失谁来负责?”
据悉,政府对于商户们的补偿方案有两种:一种是全货币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最高有限期为20年,县城区一小商铺已用13年,剩余7年按每间每年4万元标准补偿,同时给予奖励和补助。另一种是租赁房源调换,由原租赁单位城区一小租用城区一中的商铺等面积租给原商户使用,面积不符的按照现行市场租赁价格互补差价,租赁房源调换至城区一中按剩余年限7年供原城区一小商户使用,到期自动终止合同。
对于补偿方案,商户们纷纷表示不满意,他们认为,当初全产权的房子,现在政府却要以租赁20年的形式补偿,他们无法答应。
就此事,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陆逊解析说,集资建房合同上写明商铺的产权归商户,而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在这样的情况下,学校和商户约定的内容以及房管部门给商户颁发房产证于法不合,现在政府拆迁改造,但也应充分考虑商户利益,如果商户对赔偿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