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早报网讯)《警察法》中规定的留置权从未在监察体制中出现,却首次出现在监察改革试点方案中。
据财经杂志报道,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明确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的权责。
决定称,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其中,“留置”一词在此前的监察体制中并无出现,在《行政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等中也未有此表述。
如何实施留置权,具体的期限、方式和方法等有关问题,以及留置的使用是否会导致实践中“双规”的使用大幅度减少,尚待试点进一步给出答案。
据报道,“留置”出现在《警察法》中,属于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该法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中称,在留置期间,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被盘问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对被盘问人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
有关业内专家对《财经》记者分析,监察委试点中的“留置”与《警察法》中的“留置”在内容上指涉不同,它本质上是一种调查措施,在期限上也会长一些。他分析,留置的调查期限应设置为三个月,必要的时候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