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早报网讯)山西省委原常委、副省长杜善学是中共十八大后反腐风暴中落马的八名晋“虎”之一,2014年6月19日被宣布接受组织调查,2016年12月20日因犯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无期徒刑。


据财新网报道,杜善学落马后,其弟杜善堂也被带走。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杜善堂贪污二审刑事判决书”,落款时间为2016年8月22日。判决书披露了杜善堂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0年,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事实。


杜善堂今年51岁,山西省临猗县人,曾任晋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判决书证实,2014年11月13日,杜善堂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山西省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11月1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7月10日,大同市城区法院认定杜善堂受贿11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杜善堂不服,提起上诉。


杜善堂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希望二审改判。他在上诉状中称自己受贿数额不是110万元,应当为50万元,且称自己主动交待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受贿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应减轻判处。


庭审中,杜善堂的辩护人还表示,《刑法修正案(九)》已公布,应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杜善堂作出较轻的刑罚。


据报道,二审法院未采纳杜善学的上诉意见,认为一审定罪准确,称杜善堂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现有证据并不能证实杜善堂自动投案,也不能证实他在侦查期间主动供述了侦查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判决书载明。


但值得注意的是,二审法院撤销了原审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的判决,改判杜善堂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决书称,根据杜善堂的犯罪事实,适用《刑法修正案(九)》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其有利,故应适用该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杜善堂的刑罚作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