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早报网讯)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燕宇世纪(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库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共同侵害了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洋河”、“梦之蓝”及“海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须共同赔偿苏酒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


据中青在线报道,苏酒公司是涉案“洋河”文字商标、“梦之蓝”立体商标、“海之蓝”立体商标的权利人,其中,“洋河”文字商标于2002年3月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梦之蓝”商标于2011年12月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3年11月,苏酒公司发现,在国美在线网站的“库巴商城”上购买到的“洋河蓝梦经典窖藏20年”白酒和苏酒公司的“梦之蓝”非常相似,此外其网站上销售的“蓝色贵宾经典”的外包装盒及酒瓶形状也与苏酒公司的“海之蓝”非常相似。在上海普陀公证处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苏酒公司对相关购买取证过程、库巴购物网的简介和宣传内容进行了公证,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比对鉴别,被控侵权商品在产品名称、外包装上使用“洋河”字样,侵犯了“洋河”注册商标专用权。“蓝梦经典”、“海之韵”酒瓶瓶体与洋河酒厂的“梦之蓝”及“海之蓝”立体商标在外形、颜色、瓶体上标识的大小、构图、颜色、整体外观上实质相似,整体上构成近似或者相同,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苏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侵犯了洋河酒厂和苏酒公司享有的“洋河”、“梦之蓝”和“海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燕宇公司提供的“南洋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和“宿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三份“产品检验鉴定证”,经法庭调查确认系伪造,故苏酒公司指控南洋公司生产和销售涉案商品缺乏事实依据。燕宇公司通过国美在线网站对外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国美公司、库巴公司不行使注意和审核义务,未辨别“授权书”和“宿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复印件与原件,对上述2份虚假的文件未履行起码的书面认证程序,主观上具有过错。此外,国美公司、库巴公司在其经营的国美在线网站上故意混淆“国旭”与“洋河”的品牌,并基于燕宇公司对外销售的侵权行为从中获利,国美公司、库巴公司与燕宇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


上海知产法院二审维持一审法院关于侵权事实和责任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