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早报网讯)昨日,中国最高检官网发布最高检公诉厅负责人就于欢故意伤害案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其中认定于欢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并回应了为何认定案发当晚处警民警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据新京报报道,2016年4月14日,山东源大工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因无法偿还高利贷,被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于欢刺伤4人,其中1人因失血性休克死亡。今年2月17日,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3月26日,最高检发布消息,正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调查处理。
5月26日,山东省检察院发布消息称,于欢案处警民警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不予刑事立案。27日,山东省高院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案。庭审结束后,最高检公诉厅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
最高检公诉厅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调查认为,山东省聊城市检察院的起诉书和聊城市中院的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情节不全面,对案件起因、双方矛盾激化过程和讨债人员的具体侵害行为,一审认定有遗漏;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对此均未予认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根据中国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应当通过第二审程序依法予以纠正。
最高检认为,本案中,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采取的反制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且造成伤亡后果,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