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早报网讯)广东省高级法院今天(31日)对广州市原副市长、增城市委原书记曹鉴燎受贿上诉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处无期徒刑,处罚金250万元(人民币,下同,51.53万新元),并没收多处房产。二审查明,曹鉴燎共受贿8023万余元。
据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官方新闻客户端“南方+”今天报道,广东省高院二审审理查明,1991年至2013年,曹鉴燎在先后担任广州市天河区沙河镇镇长、镇中共党委书记,天河区副区长、代理区长、区长、区委书记,海珠区委书记,广州市副市长,增城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在土地开发、工程建设、物业租赁、“三旧”改造等领域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8023万余元。
二审法院认为,曹鉴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他长期大肆收受贿赂,多次索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从严惩处;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供述的罪行大部分系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有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法庭遂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
《广州日报》指出,今年4月一审宣判后,曹鉴燎当庭表示不服判决,要继续上诉。澎湃新闻则说,曹鉴燎是一名“裸官”,他上世纪90年代就已将家属身份安顿到境外,甚至自己也办了港澳的居民身份证。但他和家属实际上一直都在广东工作和生活,期间曹鉴燎还一直担任广州市的重要领导职务,并大肆贪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