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公布对原中国移动职员霍某的二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霍某涉嫌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好处费133.64万元,证据不足,公诉机关申请撤诉,维持原无罪判决。
据和讯网报道,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霍某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密云分公司综合部、大客户部、运营支撑部、建设中心负责基站选址工作,任主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霍某出资与伊某共同经营山场,存在经济纠纷。被告人霍某是建设中心主管,负责基站选址工作,建议引入、延用代谈公司,是其职责范围。在案证据不能认定伊某、张某1及华厦恒德安公司通过银行所转款项是被告人霍某索贿。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霍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霍文佐有罪,应当宣告无罪。
根据相关规定,霍某一审被判无罪,而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上诉,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
最后,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撤回抗诉的决定,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并表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