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前立法会议员、“长毛”梁国雄2011年因冲击立法会递补机制论坛案,被判囚四周,服刑期间其“招牌”长发被剪短;他提出司法复核挑战惩教署工作守则获裁定胜诉。署方不服裁决今年初提出上诉,指男囚犯一般比女囚犯较多在狱中发生暴力事件,为保安及纪律等理由拒绝男囚犯留长发,以可避免他们利用长发作打斗武器等;此外,留长发可能会较易成为受袭目标。上诉庭今天(30日)判辞裁定署方上诉得直,梁国雄须付讼费。
明报新闻网引述上诉庭在判辞中指出,署方做法是参考传统香港社会标准;该标准则为男士一般留有短发,女士则可留有短发或长发。
上诉庭认为,原审法官区庆祥裁决出错,因考虑署方做法是否涉及歧视时,应考虑对囚犯整体规定,而非独立考虑剪发规定。
上诉庭认为,以对女士外观传统标准而言,没有证据显示署方对男囚犯整体规定,比对女囚犯的更具差异。
上诉庭也指出,不论男女囚犯均受制于署方一些规定,例如女囚犯除可使用唇膏外,不能于在控囚期间化妆。因此,上诉庭不认为剪发规定对男囚犯较为不利,也不认为署方做法构成直接或间接歧视。
上诉庭同意现今社会不应继续奉行过去歧视准则,但男和女基于他们生理特征会有不同生活,加上传统习俗,对男女也会造成不同外形标准。而为了维持人与人之间正确交流,规定或规范,便会根据传统外形标准而定。
上诉庭也指出,泳衣设计及男女厕正是上述规范例子。
梁国雄今天则在高院门外指出,对上诉庭裁决感意外,因本案争议问题明显涉及不公平,未料上诉庭三名法官会有如此不同演绎,因此希望上诉至终审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