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院早前裁定公务员事务局拒绝让公务员的同性婚姻配偶享福利及津贴的决定属歧视,认为同性伴侣应享相关福利,但同时裁定税务局拒绝合併评税的做法合宪。与讼双方其后均提上诉。上诉庭今颁下判辞,裁定公务员事务局上诉得直,就税务局拒绝合併评税的上诉则遭驳回。
据《明报》报道,将于今年10月出任终院常任法官的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在判辞中指出,婚姻应受到法律全面保障,而在香港,婚姻只能理解为异性婚姻,因此处理本案时亦应以此为基础。张官指出,本案的裁决非常重要,因能界定法律可怎样或应如何保障婚姻的制度及地位。
张举能明确指出,《基本法》条文有利于异性伴侣,而《基本法》37条列明“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愿生育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是指异性婚姻的权利受宪法保障,而非同性婚姻。
由于香港宪法倾向保障异性婚姻,故张举能认为虽同性婚姻不被承认,但不能因而说是错误或涉歧视。张官又指出,毋须询问《基本法》订立时,背后有什麽的传统、社会、道德或宗教原因,因无论原因是什麽,上述的原因已写进《基本法》内。张举能又认为起草《基本法》的人完全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重要及基本的平等人权概念。
张举能指,反对同性婚姻的人或会认为,让同性伴侣享福利及津贴,相当于以“走后门”方式承认同性婚姻。张官相信上述想法,意指担忧社会上婚姻地位的独特性会被削弱,而以上反对声音是真实存在的,并不能简单地认为这是不合理或涉歧视而漠视以上声音。
张举能称明白大部分人会不同意上述反对声音,并认为《基本法》及其起草的背后原因,全是错误、过时及涉歧视。张举能认为他们能直接挑战《基本法》37条的传统演绎,惟在本案中申请人一方同意有关条例有宪法地位。而申请人的挑战无法避免地,会对公屋制度、社会福利、公众医疗福利、僱员福利及保障、长俸及人寿保险等范畴造成影响。
张举能最后指出,申请人必须接纳《基本法》倾向接受异性伴侣缔结为夫妇,除非《基本法》条文作出修订,或法庭面对一个涉及更广阔范围的申请时,对有关条例作出其他理解,否则法庭会维持同一立场。
高级入境事务主任梁镇罡2014年与同性伴侣在新西兰注册结婚,回港后向公务员事务局更新其婚姻状况遭拒,其同性伴侣未能享有公务员配偶福利及津贴,两人亦未能以配偶身分合併评税。梁镇罡为此提司法覆核,高院去年裁定局方的决定歧视,认为同性伴侣应享福利及津贴。至于申请人指税务局拒绝合併评税,则被裁定败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