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民告官不见官”现象长期存在,武汉市拟通过法律途径进行遏制。
据新京报报道,13日,武汉市政府法制办对《武汉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进行修改,其中明确提出,包括应诉机关年度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二审行政诉讼案件等在内的9种特殊情形下,应诉行政机关应由正职负责人出庭。而在其他情形下,行政机关负责人需出庭应诉,即便是“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时,也需委托本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在庭审中,出庭人员还需主动参与庭审发言。相关出庭应诉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参考依据。
武汉市政府法制办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定期对区域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同级政府进行通报。
上述工作人员称,为保证实施效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将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本年度有行政诉讼案件的单位,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1次。对未按照规定出庭应诉的,将予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