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澎湃新闻从李锦莲及其代理律师处获悉,被改判无罪释放47天之后,李锦莲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该院赔偿其自由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4100余万元。
据澎湃新闻报道,李锦莲代理律师刘长向澎湃新闻提供申请书显示,李锦莲国家赔偿请求包括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0902694.6元、侵害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10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万元以及申诉支出50万元,合计41402694.6元。
此外,李锦莲还在赔偿申请中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江西高院在媒体上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以消除错判带来的负面影响。
1999年,李锦莲因被指控用毒奶糖杀死同村两名儿童而被江西吉安中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江西高院二审维持了原判。此后19年,李锦莲不断进行申诉。
2011年,江西省高院对该案进行再审,而后又裁定维持原判。2018年2月,江西省高院向李锦莲送达第二次再审决定书。
6月1日,江西高院对李锦莲一案做出再审判决,认定其无罪,当庭释放。此时,李锦莲在狱中已服刑18年11个月。
李锦莲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提出,妻子、母亲的去世,女儿为其申诉而至今未婚,对其家庭造成了巨大创伤和难以弥补的精神损害,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万元。
李锦莲觉得,自己亏欠家人太多,事发没过多久时间,妻子就离世,母亲去世时也没办法过去送终,“这辈子已经没办法弥补。”
向江西高院提交了赔偿申请书之后,李锦莲和律师一行又向江西省监察委提交了对办理该案的11位遂川县公安局民警的控告,要求对办案人员在涉嫌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对于制造冤案的这些人,我坚决追责到底。”李锦莲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