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行政院长赖清德今天(27日)上午主持行政院院会时拍板“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93条之1修正草案”,对违法来台投资的陆资予以重罚,最高可罚2500万元(新台币,下同)罚锾。这项法案列为行政院在立法院本会期的“最优先法案”,也是政院在国安方面的重要修法。


据台湾《自由时报》报道,依现行两岸条例第73条第1项规定,陆资未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在台从事投资行为,若经查核涉及陆资违法投资,主管机关将可开罚。93条之1进一步规定,违反第73条第1项规定从事投资者,主管机关得处12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锾及停止其股东权利,并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撤回投资;届期仍未改正者,并得连续处罚至其改正为止。


行政院院会今天进一步通过修正两岸条例第93条之1,对违法来台投资的陆资提高罚锾,改成可罚5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罚锾,即最高可罚2500万元罚锾,并得限期命改正。


赖清德在院会中表示,鉴于目前已有陆资未经主管机关许可来台从事投资,影响台湾资本市场秩序。这次修法针对上述投资行为的裁罚规定进行通盘检讨并修正,赋予主管机关得依违法情节轻重、比例原则及实务执行之弹性需求,进行裁处,以完善法制规范,营造安定有序的投资环境。


他还说,这项修法送请立法院审议后,请陆委会及相关部会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各党团沟通协调,并加强对外说明,早日完成修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