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东省教育厅等13个部门昨天(12日)联合出台试行法,对校园欺凌的分类、预防、治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名为《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对被欺凌者身体和心理造成“轻微痛苦”或者“明显伤害”的欺凌事件,分别列为“轻微”或者“恶劣”。其中,“携带刀具等器械威胁或打被欺凌者的”“多次强脱被欺凌者衣物的”“多次强索被欺凌者财物的”等属于“恶劣”范畴的严重欺凌事件。
值得关注的是,学校对于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中的欺凌者,在进行批评的同时给予惩戒,严重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实施办法》规定,学校应根据本校实际成立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学生欺凌事件进行认定和处置,高中阶段教育的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应吸纳学生代表参加。学生之间发生的不涉及违法犯罪的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
时间上,规定学校一般应在学生欺凌综治委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作出处理决定。学生欺凌事件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处理时间的,由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负责人提出,经校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
该《实施办法》下个月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