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今天公布《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提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上线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信息服务前,应自行开展安全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交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规定自今年11月30日起施行。


据《新京报》报道,规定明确,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行按照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并对结果负责。


规定指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实施,评估重点包括用户实名、操作日志留存等8项内容。


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安全评估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直至消除相关安全隐患。 对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会同属地相关部门开展现场检查。


按照规定,拒不按照本规定开展安全评估的,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向公众提示该互联网信息服务存在安全风险,并依照各自职责对该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