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校长管中闵在担任政委及兼任经建会、国发会主委期间,持续以匿名方式替壹周刊写社论,监委认定他违法兼职,通过弹劾。不过,监委王美玉、刘德勋认为,法令规定不明确,调查监委却未请主管机关铨叙部表达正式书面意见作为审查基础,径自判定管中闵违法兼职,欠缺具体事证。
据中时电子报报道,台湾监察院昨天(15日)召开管中闵弹劾审查会,会中监委对于管中闵究竟是“投稿”,或是“经常性供稿”有不同看法,有监委认为管中闵只是普通的写专栏,不认为是兼职,但审查会主席陈师孟认为,管中闵“犯了大忌”,因为写专栏都会挂名,但写社论是匿名,代表的是媒体立场,与政务官职务有无冲突、有无损害政务官尊严,都有待讨论。
最后投下反对票的王美玉及刘德勋在会中表达意见指出,管中闵受邀撰稿是否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14条第1项“公务员除法令所规定外,不得兼任他项公职或业务。其依法令兼职者,不得兼薪及兼领公费。”因法条不明确,且铨叙部多年函释并未有这部分,应请铨叙部针对本案说明。
王美玉、刘德勋表示,但本案调查过程中,调查监委仅向铨叙部调阅卷证,及请铨叙部次长到院说明,唯独未请铨叙部以主管机关表达正式书面意见以作为审查基础,是程序及实质欠缺的严重问题。
王美玉及刘德勋也表示,壹周刊已说明本案为社论专栏邀稿,未有契约关系,所付报酬也是已刊登的稿费,而调查案所附多篇专栏是否均为管中闵所撰写,调查案都未论及,有进一步究明必要。
同时,王美玉指出,司法院早已函释“公务员在报纸杂志投稿或着作书籍出版收受报酬,或编辑研究学术之杂志刊物,均非修正公务员服务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所谓经营商业。”若调查监委认定管中闵有兼职,为何不参考司法院这项函释?
王美玉及刘德勋表示,受邀撰稿既非兼职,是否刊登也属报社杂志选择,而且投稿、撰稿是否为兼职,也未有铨叙部函释,径为判定“经常、固定”兼职,欠缺更具体的事证以为佐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