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前天(29日)召开的会议上,审议了新外商投资法草案。有代表们认为,草案中所提的“外商投资”定义是否包括港澳台投资,需要有一个适当的说明。大陆海协会长张志军认为,在实际工作中如何界定港澳台投资的性质,从大原则应该界定为特殊内资。


据第一财经昨天报道,张志军委员指出,要解决港澳台人士的顾虑,可以考虑采用两个办法。其中一个办法是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外商投资法后,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作出说明,给港澳台企业一颗定心丸,另一个办法是研究制定涉港澳台投资的相关法律。


报道也引述常委会资料,在2017年实际投入外资金额排名前十的国家和地区中,香港排第一,台湾排第三,之前法律对港澳台资一直以“外资”待遇处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郭振华同意港澳台投资不在本法中作出直接规定,也不直接适用本法,但是考虑到40年来外资管理的实践,建议在常委会向大会提出议案的说明里,对港澳台投资的问题有一个适当的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称,通过征求意见,香港投资者对外商投资法没有清晰定位港澳台投资表示了关心。她认为,需要回应外商投资法包括不包括港澳台投资;假如不包括,那么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如何保障港澳台投资等问题。


另一名委员吕薇建议,在附则当中增加一条港澳台投资者在大陆的“投资参照本法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谭耀宗建议,应在法律中明确,香港、澳门、台湾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也适用本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