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计划由女变男的香港人因担心手术风险,在未有完成整个性别重置手术的情况下,向香港入境处申请更改身分证性别被拒。三人认为,相关政策间接构成性别歧视及违反《人权法》,遂提出司法覆核。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法官去年1月开庭处理、经七度延期后,昨天(1日)裁定申请人败诉,认为身分证上的性别标记不只涉及申请人的个人权益,更与公众利益有关。
据香港《明报》报道,法官在判辞中指出,改变身分证性别的做法不单涉及医学议题,夜涉法律议题。他同意政府一方所指,身分证上的性别不止涉及变性人的个人权益,更与公众利益有关,形容相关性别标记在日常生活的不同范畴,例如医疗服务、男女公厕的使用、申请入读单性别学校等,均有重要性,前线人员也需依赖证件上的性别标记,才能为对方提供相关服务。他认为,假如变性人身分证上的性别标记与其性器官不相符,将对其他公众构成实际问题。
法官也同意政府一方所指出的论点,即要实现一个公平、清晰、具确定和客观性的行政指引,对个人权益设限属唯一可行做法,而完成整个性别重置手术是唯一具确定和客观性的准则。他举例,假如一个未完成整个手术、属女变男的变性人,在身分证取得男性标记后,停止接受荷尔蒙疗程并怀孕,“他究竟是母亲(她确实是母亲)还是父亲(身份证上似乎显示他是男性)?”
法官认为,除非整个社会短时间内在心态和配套上均能接受变性人身上的性器官,与他们身分证明文件上的性别标记不相符,否则变性人应完成整个性别重置手术,才能改变身分证上的性别标记。
入境处长曾国卫对裁决表示欢迎,现有安排是咨询医管局及医学界专家后制定。昨天亲自到庭的申请人谢浩霖表明会上诉至终审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