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监察院今天(14日)针对台大校长管中闵违法兼职案召开记者会,会中公布管中闵在2002年至2017年间,未依规定申报的兼职所得,总计高达约1800万元(新台币,下同,约80.6万新元);由于管中闵兼任中山大学合聘教授,以及国泰金控首席经济顾问的首年均有申报,因此负责调查此案的监委认为管难谓不知情,“知法犯法,违失情节核属重大”。
据台湾《自由时报》报道,针对管案,监察院上月中以七比四的票数,通过弹劾管中闵,昨天下午再召开教育及文化委员会,通过本案调查报告,除了列出4点调查意见,也详列管中闵16年内曾于政大、中央、暨大、壹周刊、国泰金控、台湾经济研究院、两岸企业高峰会及勇源教育发展基金会等单位兼课或兼职,未申报兼职所得约1800万元。
调查报告中特别提到,管中闵于2007年6月20日至23日之间,曾申请赴西安交通大学金禾研究中心讲学,该大学的邀请函已注明“有关落地的食宿费用由我校负担”,但依中研院函复资料,管中闵却仍申请支领访问该校3日的日支生活费357美金;期间有无重复领取,将移请中研院厘清并依法处置。
此外,报告指出,管中闵于台大任教期间,另于政大、中央、勇源基金会、壹传媒、暨大、台经院、两岸企业家峰会等单位兼职,却均未向台大报准;管中闵于2009年10月至2012年1月、2015年10月至2017年12月间,于国泰金控兼职,平均每年领取约150万元报酬,却仅于第1年曾向台大提出申报获准。
监委表示,上述情节已违反教育人员任用条例、公立各级学校专任教师兼职处理原则,及台大教师聘约等规定,应依台大教师惩处要点及组织规程等规定惩处;教育部为教育主管机关、台大为国内高教领头羊,均应依法行政,核实办理。
另外,管中闵于中研院任职期间,另于政大、中央兼任讲座教授,也曾赴勇源教育发展基金会兼职并领取报酬,但均未经中研院许可,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等规定。但管中闵于中山大学担任合聘教授的兼职,却有向中研院报准,可见管对于公务员服务法的相关规定,实难诿为不知;“知法犯法,违失情节核属重大”。
最后,管中闵于2012年2月6日至2015年2月3日间,身为高阶政务官乃至机关首长,却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禁止兼职”规定,固定以匿名方式“常态性”为壹周刊撰写社论,年领约65万元兼职报酬,严重损害公务纪律及败坏官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