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酒驾加重惩罚草案今天出炉,法务部预定在刑法的公共危罪章中,增列再犯致死刑责,最重可处“死刑”,另增加“没收条款”,把酒驾车辆视为犯罪工具,让法官得以宣告没收。法务部长蔡清祥强调,虽然学者对极刑多有疑虑,但站在保护民众的立场,有必要严惩以遏止酒驾歪风,草案最快于今天送行政院。
据《自由时报》报道,检察司司长王俊力说,此次修法参考美国加州立法例,加州是以“二级谋杀罪”论处酒驾致死再犯,法务部审慎评估后,也认为酒驾再犯具实际恶意及不确定故意杀人之意,决定增列再犯刑责,酒驾再犯致死可处10年、无期徒刑、死刑;再犯致重伤,可处5年到12年。
王俊力表示,目前酒驾致死为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致重伤则是1年以上7年以下,此次修法同步提高刑责,致死提高到5年以上12年以下,致重伤提高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报道称,草案还新增没收规定,王俊力指出,酒驾者驾驶之动力交通工具,不问属于犯人与否,没收之;不过他强调,法官原则上可宣告没收酒驾车辆,但若有过苛之虞、欠缺刑法上的重要性、动力交通工具价值低微、或为维持受宣告人生活条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没收。
至于是否引进美国的“酒精锁”,即在车辆上安装酒测系统,侦测驾驶无酒精反应后才允许启动引擎一事,王俊力回应,日前与交通部协商后,此部分拟修《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因此修正案由交通部主责,不过在刑事程序面向,酒精锁可当成检察官的缓起诉条件或法官的缓刑条件。
王俊力说,有些酒驾再犯已酒精成瘾,若为在监者,会要求他们上戒瘾班或团体治疗;若是未入监者,则将与卫生福利部合作,提供医疗资源及戒瘾处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