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建议修订《逃犯条例》,容许以个案方式移交逃犯予内地。正在北京列席全国两会的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昨天(7日)被问及修例是由港府自行提出,还是被中央要求修例,她表示:“(修例)不是中央政府要求,以我所知(as far as I am concerned)基本法委员会也没有讨论过修例,而是由台湾提出。”


据《明报》报道,台湾陆委会当晚驳斥“这完全是一派胡言,无中生有,混淆视听”,并指自港方提出修例,各界质疑不断,有关方面应广听谏言,深切检讨为何不能获得外界信任,“而非胡说八道、推卸责任,这只会突显相关说法的无知,对于港人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没有丝毫帮助”。


陆委会重申,希望港方能以不涉于政治的务实态度,积极考虑与台湾签订司法互助协议,从根本解决问题,确保公平正义获得伸张。


谭惠珠受访时指出,移交逃犯有四个国际标准,一是案件要在两地都属罪行;二是两地就罪行量刑没有明显分别;三是要求移交方所提出的证据,在被要求移交的地方也能成为表面证据;四是一宗移交只能适用同于一宗案件,例如要求移交方不能以逃犯涉及抢劫而接收逃犯后,以谋杀案起诉逃犯。


她强调,香港现时与20个国家已签订长期移交逃犯安排,标准是国际性的,对哪个国家或地区都要一样,“无论与哪个地方签约,四个条件(标准)都没有改变”,形容商界不用担心,因若即使内地有相关罪名,但香港没有,香港也不会移交逃犯。


大律师公会早前反建议,政府可修订《刑事司法管辖权条例》,容许在香港调查和审讯类似台湾杀人案(即香港人涉在外地杀香港人)的疑犯。谭惠珠表示,若案件在两个地方都有案件程序发生过,则两个地方都可审讯,但她以1990年代犯罪集团首脑张子强在香港储存炸药、后在内地落网的案件为例,指部分犯罪情节虽然在香港发生,但若内地决定审讯,“香港政府很难说不让你(内地)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