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香港媒体接获香港警察的《程序手册》新修订版本,对六级武力使用层次进行了修改。原被归纳为“中级武器”的警棍,在新修订后与橡胶弹、布袋弹、海绵弹及水炮车,一同被分类为“低杀伤力武器”。新版本对于一些名词的定义也作出了修订。
据香港01报道,据以往指引,面对“暴力攻击”时,港警可使用“中级武器”,所对应的即是警棍。在新修订中,人员可使用“催泪剂装置”或“低杀伤力武器”,后者涵盖伸缩警棍、纤维棍、橡胶弹、雷明登散弹枪发出的橡胶弹或布袋弹、俗称“水炮车”的人群管理特别用途车喷水、及称为“海绵弹”即由40毫米发射器发出的反应弹。
文件内所载的“使用警棍初步报告”格式无变更,但凡有人被警棍击中,不论故意或意外都须呈交。
至于最高武力层次,即遇到“致命武力攻击”的定义,新修订为“以殴打行动引致或相当可能引致他人死亡或身体严重受伤”,便可以使用枪械。
使用枪械属最高层次的武力级别,据该份指引,就拔出或举起枪械,分区指挥官如认为恰当只需听取口头汇报亦无需录取口供。就警察开枪事件,须在事发48小时内向行动处处长呈交初步报告,列明时地、所属单位、使用的枪械编号等,就案情项目,包括初步提供独立证人资料等。另要呈交杂项调查报告,调查首要目的要确定人员使用枪械时是否符合警队指令,详细审核后由副处长(行动)亲自审阅。
警队《程序手册》在“武力使用层次”方面,按六种不同对抗程序,即“心理威吓”、“言语上对抗”、“消极对抗”、“顽强对抗”、“暴力攻击”及“致命武力攻击”,分列出建议警务人员可使用的相应武力,如口头指令、徒手控制、使用武器。
在新修订中,“顽强对抗”的定义不变,都是指“实质行动抗拒人员控制,其行为可能引致他自己或其他人受伤”,警方便可以作强硬拘押控制,即人手方法,包括膝撞、踢、直臂压倒等,不过有一项新增列明的手法“手腕铁锁压倒”。在该对抗程度,新修订列明也可使用“催泪剂装置”,包括胡椒泡剂或喷剂、催泪弹、催泪水剂、热能雾化器释放的催泪烟雾及胡椒弹。
“暴力攻击”的定义也有调整,由“殴打行动但无意图引致他人身体严重受伤”,修订为“肢体殴打引致或相当可能引致他人身体受伤”。
据该文件,警队武力使用、枪械及重大事故政策委员会每半年举行一次会议,检讨武力使用通令及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