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人士透露,港府内部曾经思考过引用《基本法》,特赦反修订《逃犯条例》活动中被捕人士的可行性,但必须要先完成整个司法程序,也不能事前作表态,以免影响司法独立。
据香港电台今天(5日)报道,消息人士称,如果行使特赦权,也不能一刀切,要逐一审视每个已判决的个案,也不能单凭特首个人想法决定特赦谁,而是要有划一和客观的执行标准,例如基于独立调查委员会的建议,或宗教领袖等人士提出的呼吁。
港大法律学院教授、名誉资深大律师陈文敏认为,法律有赋予特首、律政司及警务处处长,用不同方法,达致广义特赦的效果,包括停止起诉和调查。陈文敏举例,在处理发生在1998年的胡仙案时,律政司司长曾以公众利益为由停止起诉,广义上也可达致特赦的效果,以往也曾试过不起诉污点证人。在回归前,包括1977年的警廉冲突、1980年取消抵叠政策等,都是透过设定一个时间,警方不执行拘捕权。
不过,行政会议成员兼资深大律师汤家骅强调,不检控违法者,违反法治精神,重申律政司有检控权,任何人包括特首都不能干涉。汤家骅也认为,需要在尊重法治的原则下行使特赦权,如果要抚平社会伤痕,可以透过和解委员会的方式处理。
就行使特赦权可行性的问题,特首办回复香港电台查询时说,《基本法》有赋予行政长官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刑罚的职权。特首也清楚表明,不希望发放违法人士会获赦免的错误信息。
香港律政司回应时说,一直就目前的情况,针对不同的政策和措施进行法律研究,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法律意见。《基本法》赋予行政长官行使的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刑罚的职权,只可在定罪后才能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