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昨天(1日)发布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业务试点期间,需具备良好的市场风险管理能力和国债期货仿真交易经验,并获得相关监管部门同意。本次通知要求和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修订相关业务规则自3月9日起实施。
据路透社报道,中金所网站刊登的通知表示,取得会员资格的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的部门作为期货业务结算部门,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保持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和期货结算业务相互隔离。
同时修订的中金所会员管理办法要求,结算会员申请变更为交易会员的,自交易所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且结算会员无持仓并确认不再开仓之日的下一交易日起,至交易所发出批准变更通知之日止,无需补缴结算担保金,且交易所不再调整该结算会员结算担保金缴纳标准。
结算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的,自交易所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且结算会员无持仓并确认不再开仓之日的下一交易日起,至交易所发出终止会员资格通知之日止,无需补缴结算担保金,且交易所不再调整该结算会员结算担保金缴纳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