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贵州茅台酒厂原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自力今天(24日)以受贿罪,被贵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六个月。


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头条平台上公布了法院就刘自力受贿案的一审判决。


刘自力也被判罚款100万元(人民币,下同,19万新元)。法院也对刘自力超过1800万元的受贿所得财物折合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自力2008年至2018年利用担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之便,在获得茅台酒经营权、批准购酒指标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妻子、女儿收受财物。


法院认为,刘自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获取茅台酒经营权、批准购酒指标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法院提到,刘自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线索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案发后也积极协助办案机关退缴部分赃款,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应予从轻处罚,法庭于是作出上述判决。


刘自力2015年8月卸任茅台集团总经理,2019年因涉嫌受贿罪被批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