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香港特首林郑月娥和教育局长杨润雄“香港无三权分立”的说法,香港大律师公会声明,该说法没有根据,不符合《基本法》中清晰订明和界定三权分立的条文。
据《明报》报道,香港大律师公会昨日(2日)声明,指林郑月娥有关说法无根据,不符合《基本法》中清晰订明和界定三权分立的条文,亦偏离过往不少法庭阐述香港特区政府架构的权威案例。
工会认为,林郑言论与两任首席法官过往的声明有所偏离,“令公众揣测政府在现行宪制及法律框架下究竟是如何运作”。
公会指出,行政、立法丶司法的权限与功能已在基本法第四章的不同部分清楚界定:据第48条,行政长官领导香港特区政府,负责执行基本法和政府政策。据基本法第59条,特区政府为香港特区行政机关,并据第64条所述,对立法会负责。据第73条,立法会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据第80条,法院行使香港特区的司法权,并如第85条所述,法院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曾为基本法起草委员的全国人大常委谭耀宗则说,“三权分立”形容不准确,有人或误解是三权鼎立,各无关系,但“三权分立”不是禁语。
谭耀宗说,香港的行政、立法和司法各司其职、互相制衡,亦有互相配合,中央官员一直都这样表述。他说,特首代表香港特区,同时是行政机关首长,基本法虽无写明香港是“行政主导”,但实际权力分配特首和行政机关分量较重。
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认为,基本法无谈及香港的治权要尽量分隔或互相制衡,宪制安排角度而言确实不存在三权分立;但从政治概念讲,香港内部治权确实有某程度的权力分隔和互相制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