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早报网讯)无业青年除夕凌晨拦截一名陌生女子后, 在20分钟内当街三次强奸她和性侵她,控方星期五促高庭判他入狱至少17年和鞭刑24下,辩方却认为13年至15年监禁和鞭刑就足以惩治他。司法委员案展至下个星期二判刑。
林俊明(译音,30岁)承认在2013年2月9日凌晨3时15分至3时35分,在马丁路到附近里峇峇利弄之间的三处,三度强奸在本地工作的中国籍KTV歌手(27岁)、两次逼她口交以及用手指性侵她的私处和非礼她各一次。
主控官促高庭司法委员判林俊明至少17年监禁和24下鞭刑时指出,林俊明在车辆经过的公共场所公然性侵受害人,且每一次受害人以为噩梦结束了却再强奸她。受害人因此案而变得惧怕面对陌生人,结果无法继续在本地工作。此外,她供证当天在庭室里一见林俊明时就禁不住落泪。
安南律师代林俊明求情时说,他的当事人当时喝得烂醉如泥,完全记不得案发过程,直到受害人作证时才知道自己干了什么事。
林俊明星期二开始受审,可是他在受害人清堂作证一天后,星期三改变立场对罪行直认不讳。(联合早报记者:郑靖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