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条文不仅适用于男罪犯,也可用在女罪犯身上,一名假冒男性的女子使用假阳具和手指侵犯13岁女邻居,今天被判坐牢10年。
最高法院上诉庭上个月推翻高庭决定,指第376A(1)(b)节性侵条文针对的罪犯不分性别,能适用于女罪犯。
朱妮卡(无业,40岁)承认以假阳具和手指性侵一名十三四岁女邻居,抵触第376A(1)(b)节条文,但高庭今年4月下判时却以该条文只适用于男被告为由,拒绝接受她的认罪,进而裁定她的性侵罪不成立。
这项裁定上个月被由大法官梅达顺、潘文龙法官和郑永光法官组成的三司推翻。
根据庭上早前揭露,朱妮卡虽有女人身却有男人心,自小就强烈渴望成为男性。念中学时,她要变性,但母亲基于宗教理由不答应。被诊断有性别焦虑症(gender dysporia,一种性别认同的心理障碍)的她,不断服食荷尔蒙药,并长期戴着假阳具,在外只用男厕。
她于2012年3月至2013年12月期间,性侵当时十三四岁的女邻居,以及对后者做出猥亵行为。她承认六项性侵该女邻居及一项猥亵行为的罪状,但因高庭不接受她对性侵的认罪,所以她只须为猥亵行为坐牢八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