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过去在为强奸犯判刑时多以高庭10年前设下的框架为准,但这套基准并未全面考虑国会赋予法庭的判刑权利。最高法院上诉庭今天公布新框架,对现有的判刑框架进行“根本的改变”。


原有的判刑框架是前上诉庭法官维克拉惹在审理一起高庭强奸案时设下的,按照罪行严重性分为四大组别。过去多数的强奸犯被归类在第二组别里,包括多次强奸同一名受害者、强奸孩童或脆弱的受害人和几人共同干案,都属于这个组别。


在原有的第二组别下,被告面对的判刑起点是坐牢15年和鞭打12下。


由大法官梅达顺、上诉庭法官赵锡燊和潘文龙组成的三司指出,旧框架有几个问题,包括没有全面地考虑到不同情况的强奸案,导致刑罚多集中在某个范围里,以及以不同的标准对各组别进行区分,没有划一标准。


在新框架下,上诉庭把强奸罪犯分为三个等级:一、没有任何加重刑罚的因素,起点是坐牢介于10年至13年外加鞭打;二、超过一项加重刑罚的因素,起点是坐牢介于13年至17年,鞭打12下;三、极为严重的强奸案,起点是坐牢介于17年至20年,鞭打18下。


加重刑罚的因素包括对受害人使用暴力、几人一起干案、特意向某个种族或宗教的人下手等。


三司是在审理鞋匠黄建明(46岁,译音)2013年强奸13岁干女儿的上诉案时,对旧框架提出修改。黄建明因三项强奸罪和一项性侵罪,前年被判坐牢14年兼鞭打14下,他的上诉已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