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针对修改旅游代理商法令,提出一系列有助于加大力度保障消费者权益,并加强现有监管旅游代理商框架的建议。
其他修改建议也旨在促成更亲商、更有活力并兼具创新的本地旅游环境。
根据贸工部今天发布的文告,该部门与新加坡旅游局将从今天起至7月12日,针对旅游代理商法令与条例(Travel Agents Act and Regulations)的一系列修改建议进行公共咨询。
其中三项修改建议与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有关,包括将旅游代理商被撤回或暂吊执照时,把解释为何应该获准保留执照的“充公”(show cause)时限从21天缩短至14天。
这有助于让执法行动更及时地进行,旅游局也可要求代理商将情况告知顾客,让他们做出更明智的选择。
另一项建议则是针对旅游代理商现有的额外发牌条款(additional licensing conditions)进行立法。
提议立法的条款包括要求旅游代理商记录消费者是否有考虑购买投保范围包括旅游代理商破产的旅游保险决定。
这是为了确保消费者知道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在代理商突然关门时保障他们的预付款。
除了从给予消费者更完善的保障,政府也建议加强现有的旅游代理商管制框架,包括将进行非法旅游代理商活动的最高罚款额从1万元增至2万5000元。
此外,若修改建议通过,旅游代理商未来将无法再以银行担保(banker's guarantee)作为财务状况稳定的依据,而是必须在申请旅游代理商执照时证明公司有10万元净值。
贸工部在文告中指出,旅游代理商法令与条例的检讨是政府持续为了加强旅游代理业的监管框架以及促进该领域亲商环境所进行的工作之一。
另一方面,除了加强消费者保障和监管框架,政府也希望本地旅游业能提供更亲商的环境。
因此修改提议也包括实施不同级别的旅游代理商执照。
例如:在本地售卖或安排旅游活动,但不包括载送乘客的机构,例如步行导览,将无需申请旅行代理商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