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上诉庭裁定,强奸一般上比用手指性侵受害人私处更严重。此外,上诉庭也公布手指性侵的刑罚标准。


最高法院上诉庭星期一减轻圣淘沙救生员普雷姆用手指性侵代课教师的刑罚时说,强奸和用手指性侵之间是有明显不同的。强奸可能造成受害人怀孕或染上性病。而且,强奸比手指性侵是更亲密的行为,更大程度地侵犯受害人的性自主权,也是更大程度地剥削酩酊大醉的受害人。


因此,手指性侵的刑罚应比强奸来得低。由大法官梅达顺、赵锡燊法官、潘文龙法官、朱迪柏拉卡斯法官及郑永光法官组成的五司,为手指性侵设定以下三个级别的刑罚:


*级别1:七年至10年监禁和四下鞭刑;


*级别2:10年至15年监禁和八下鞭刑及


*级别3:15年至20年监禁和12下鞭刑。


被告是否有预谋犯罪及违背受害人的信任等加重刑罚的因素,以及案件有多少这类因素,决定被告被归类为上述哪个级别。


普雷姆(28岁)去年被判时,高庭把他强奸和手指性侵视为同样严重,但上诉庭星期一减轻他手指性侵的刑罚。因此,普雷姆的总刑罚是入狱11年19天和鞭打10下,比原本的刑罚少两鞭。


普雷姆在2012年5月5日深夜11时至隔天凌晨2时50分之间,在圣淘沙西乐索海滩用手指性侵喝得醉醺醺受害人的下体,接着强暴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