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有意在本地提供共享脚踏车服务的业者须从本月8日起向陆路交通管理局提呈营业执照申请。申请日期将在今年7月7日截止,现有业者若在期限内未提交申请,就须在申请日期截后立即在本地停业。


陆交局今天发文告宣布共享脚踏车业者营业执照的申请详情。


陆交局指出,在申请日期截止后,无牌营业的业者可面对最高1万元罚款,或坐牢不超过六个月,或两者兼施。若业者仍继续无牌营业,每天将另外罚款500元。


国会是在今年3月通过停车处(修正)法案(Parking Places (Amendment) Bill),以加强管制提供“无车桩”共享服务的业者,以及胡乱停放共享脚踏车的用户。


根据修正法案,提供“无车桩”共享服务的脚踏车、电动脚踏车,以及电动踏板车等个人代步工具的业者须申请执照。


在新的执照框架下,业者可在公共空间提供最长两年的共享脚踏车或个人代步工具服务,但必须遵循陆交局所设的规定,例如车队数量必须受限。


违反执照条例的业者可被令缩减车队,或是面对最高10万元罚款,或两者兼施。违例业者也可能被令暂时停业,或是吊销执照。


业者也须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用户不随意停车。在同一年内胡乱停放共享脚踏车超过三次的用户,将被所有共享脚踏车业者暂时禁止租车长达一年。


此外,业者也须与陆交局分享相关营运数据。


有意申请执照的业者可上网提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