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街头党头目坚称从未强暴13岁少女,自己只是帮同党追求对方,但上诉庭认为,被告手机里的裸照、短信记录,以及其他证人的供词都是强而有力的作证,为此驳回被告的上诉,须坐牢28年和鞭打24下,即日起入狱服刑。
《联合晚报》日前报道,26岁男子许荣光三个月内三次强暴13岁少女,不仅用扳钳砸墙威迫少女就范,事后还逼她拍裸照。
强奸案发生于2013年11月至隔年1月之间,地点包括蔡厝港第一乐广场旁一栋建筑的楼梯口,以及蔡厝港弯第672A座组屋的楼梯口。
正职为销售员的许荣光其实是街头党的头目,他被指利用党派头目的身份,威迫少女和其他党友就范,包括恐吓他们不准揭发他的罪行。
许荣光一共面对12项控状,包括强暴少女、逼她口交、恐吓少女及打伤党友等。去年4月被治罪的他经不服罪成,今早上诉至最高法院上诉庭。
代表律师邹天齐进行上诉陈词时指出,受害少女的口供有许多不一致之处,例如遭强奸的次数,法官不应凭如此不可靠的供词来定罪。
不过,大法官梅达顺代表三司发表口头裁决时说,尽管少女的供词有些许出入,但本案有许多强而有力的作证,足以将被告定罪。
这包括手机短信记录揭露被告曾告诉同党,他打算与少女发生性行为。被告手机的“寄出”存档中有少女的裸照,显示这照片应该是被告所拍下的。而且,至少三名证人在案发后看到被告与少女从楼梯口走出来。
大法官认为,数名证人一起做假口供来诬赖被告的可能性不大,而且少女也没有诬赖被告的动机。即使少女有意陷害被告,她也没必要谎称遭被告强暴三次,因为要对三次“罪案”做假口供的难度更高。为此,三司决定驳回被告的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