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妓院老板和跑腿被指贩运未成年人妖来新当雏妓,控方在老板和跑腿被判无罪后上诉,指他们经营卖淫生意,却选择不检查人妖资料,理应有罪。不过法官指控方所提出的论点仅属中立因素,驳回上诉。
两名被告分别是54岁的陈文前和61岁的刘明发,两人被控于2017年12月4日至8日之间,性剥削被贩运的未成年男生,从中各自赚取250元和90元的肉金。
据《新明日报》报道,陈文前之前接手位于小印度罗威路(Rowell Road)的妓院,刘明发则是他的跑腿。
男生从泰国坐巴士来到新加坡,在本地卖淫五天,而陈文前向男生收取250元,刘明发只在这段期间工作三天,获得了90元。
被告不认罪,法官在审讯后认为两被告并无理由怀疑男生的年龄,并非故意不去查证他的年龄,控方没有满足排除合理性怀疑的条件,判两名被告无罪释放。
控方不满判决,今早到高庭上诉。控方表示,两被告经营卖淫生意,而且受害男生背景不详,两被告没有检查对方资料和年龄,是刻意视而不见(wilful blindness)。
控方也指出,两被告低调进行卖淫生意,要男生在铁门后面招徕顾客,他们故意与男生保持距离,在消防立管(dry riser)放置电话,发现有警察在附近,就会以电话铃声通知男生,这种偷鸡摸狗的行为显示两被告做贼心虚。
不过法官表示,控方所提出的论点并不足以证明两被告知道男生未成年,最后驳回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