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下属贪污,公司负责人也要一起承担责任!公司负责人可被罚款100万令吉(约33.6万新元)或监禁20年,或两者兼施。


《星洲日报》报道,马来西亚首相署副部长拉扎里今日在国会下议院提呈2018年反贪污委员会法案一读,修法令商业组织为其领导层、合伙人及职员所犯下的贪污行为负责,以打造一个更干净、零贪污的经商环境。


法案阐明,商业组织可透过证明领导层、合伙人及职员行贿没有获得公司同意,且商业组织已履行责任实行防范贪污的措施,为自己辩护。“这是为了鼓励所有商业组织采取适当措施,在组织内防止贪污行为的发生。”


法案新增第17A条文,若商业组织领导层、合伙人或职员为了2种目的,即(1)为商业组织取得或保住生意,或(2)为商业组织在经商方面获得或保住好处,为了个人或他人利益而同意、答应或献议给予报酬,相关商业组织等同违法。


一旦罪成,商业组织的罚款额为报酬金额不少于10倍的数额或100万令吉,视何者更高;或监禁不超过20年,或两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