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香港东网报道,瑞典将“未得对方明确同意而进行的性行为”列为强奸,新法于7月1日(星期日)生效。
以往在瑞典要起诉一个人强奸,必须证明他与受害人进行性行为时行使暴力或作出威胁,但根据新条例,只要对方没有明确表明同意进行性行为,便足以构成强奸罪。新法聚焦于起诉方在性行为中是否可以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意愿。
法官判决时须注意事主有没有在口头上或动作上清晰表达了同意。
反对新法的人士批评,新法需要法官凭个人判断其中一方有否对另一方作出授权,但瑞典政府继续为新法护航,指反性骚扰的“#MeToo”运动清楚显示仍需作出更大努力,以打击社会或职场上的性骚扰和性暴力。
瑞典去年发生超过7000起强奸案,较前年增加一成。在瑞典犯下强奸罪最高可判监六年;若受害人未成年,刑期最高可达1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