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马来西亚前首相纳吉今早(8月8日)被加控三项洗黑钱罪,但他否认有罪,并要求审讯。
星洲网报道,首控状指纳吉于2014年12月26日,在位于吉隆坡拉惹朱兰路的AmIslamic银行,透过其个人银行户头的基金和证券即时电子转账目系统(RENTAS)接收27万令吉,而这笔款项是来自非法活动的收益。
次控状指纳吉于2014年12月26日,在相同地点,通过上述系统接收500万令吉的非法款项。
第三项控状指纳吉于2015年2月10日,在相同地点接收1000万令吉的非法款项。
纳吉抵触201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第4(1)(b)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4(1)条文下被治罪。
一旦罪成,可被判处监禁不超过15年,也可被罚款不超过非法取得的款项的5倍,或罚款500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