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综合讯)根据美国司法部民事诉讼的法庭文件,一马公司数十亿美元遭挪用的过程,可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一马公司于2009年成立后不久,就以和沙特石油国际公司合作投资联营公司为幌子,将超过10亿美元转移至Good Star有限公司的瑞士银行账户,有关公司全权由刘特佐持有。


刘特佐把其中的四亿多美元,通过Good Star有限公司账户转移到美国“洗钱”,用这些钱来享乐。


●第二阶段:


2012年开始,一马公司官员及相关人士,支付13亿6700万美元“可退还抵押金”给英属维京群岛注册的阿尔巴投资PJS有限公司(简称阿尔巴BVI),作为阿布扎比主权财富基金国际石油投资公司(IPIC)提供发行35亿美元债券的担保金。


不过,IPIC否认和阿尔巴BVI有关系,而阿尔巴BVI和IPIC的子公司,即阿尔巴投资PJS公司名字相近,因此被认为是有人故意混淆及冒名阿尔巴PJS,以挪用一马公司资金。


●第三阶段:


2013年,包括一马公司官员在内的数名人士,通过塔诺金融公司(Tanore)挪用了一马公司透过第三次债券发行交易所得的30亿美元中的逾12亿6000万美元。


这笔资金原本用在资助一马公司与阿布扎比马国投资公司的一项联营计划,但却被转入塔诺金融公司在新加坡的一个银行账户,让有关一马公司官员及刘特佐等人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