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本地年轻情侣被指到台湾弃婴,事件令人感到气愤之余,台湾法律对于生父和生母罪行的差别,也引起我的注意。
根据台湾媒体报道,涉嫌杀婴的生母一旦被定罪,可判监禁6个月至5年;若是父亲涉嫌杀婴,最少得监禁10年,最高可判死刑。这意味着,父亲就因为是父亲,面对的判刑一开始就比母亲高出许多。
对此我感到有点惊讶,就因为母亲怀胎十月,难道对孩子的爱就更多,罪责就肯定比父亲轻,苦衷也肯定比父亲多吗?这样的假设虽然不无道理,但把假设列为法律,似乎就凭社会刻板印象先把一个人给框死了。
新加坡也有类似条文
我进一步上网搜寻资料,发现在台湾,父亲所面对的罪状其实就是普通杀人罪。法律只为母亲立下较轻罪刑,以考虑到母亲产前产后或得承受更大的心理压力。
查了本地刑事法典,原来新加坡也有类似条文。根据刑事法典第310节条文,杀婴罪为女子蓄意或疏漏行为致死其不足12个月大的孩子,但她进行该行为时因未完全从生产或哺乳等状况恢复而造成心智不稳定。一旦罪名成立,刑罚是终身监禁,或坐牢最长10年,并可另加罚款。
对于母亲所获得的特别待遇,我不知是喜是忧。母亲得承担怀胎的重任,除了会面对生理上的变化,也得直接为怀中的胎儿负责,不可能走掉当没事发生。如果怀孕并非她所想要,又被迫独自面对,她所面对的压力和复杂情绪是外人无法想象的。立下减轻母亲罪刑的条文是出于对母亲的谅解并保护,其实是具人性化的。
道德要求形成压力
然而,这么做是否对父亲有欠公平?还没了解具体情况前,谁能说父亲不会因刚当爸爸而情绪不稳,或面对男性“产后抑郁症”(国外研究显示,10%的新手爸爸有抑郁症状)?难道母亲肯定更爱孩子,杀婴比较有理由,父亲就没有他自己的苦衷吗?
如果法律不分男女,为杀婴罪设下范围更宽的最低和最高刑期,法官或许就可更灵活地根据案件酌情判决,无需因性别的条文而受限。
其实退一步反思,社会为什么普遍认为母亲会承受更多、牺牲更大,也更爱孩子?提出这疑问并非不认可母爱与母亲的伟大付出,而是不希望母亲因被视为有更强烈的母爱而得理所当然承担更多看护孩子的责任,同时也不想把父爱贬低于母爱。
换另一个方式思考,正因为母亲被视为拥有“与生俱来”的母爱,是否间接为她们带来更多心理压力?由于母爱被视为“神圣”的,社会和家人对母亲持有高道德要求,若无法达成,或导致她们更容易崩溃或变得极端。
追根究底,我们都是人,在不同情况下会有不同情绪,在不清楚当事人的处境前,应避免单凭对方的身份而施加于某种要求,或断定是非对错。
(作者为华文媒体集团新闻中心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