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对刑罚提出上诉?那你最好三思而后行,因为他很可能反而把刑罚加重。


在前大法官杨邦孝坐镇我国法院首席位子的那些年,我还未成为法庭记者,对杨邦孝的印象与许多读者一样——他是一名严厉的法官,对于不知悔改的罪犯,会毫不留情地责骂和加重刑罚。媒体报道也不时转载他的精彩语录,成为人们茶余饭后津津乐道的话题。


留下一个个指标性判例


后来,我开始“跑”法庭线,对这名让司法界敬畏的退休大法官的唯一“接触”,便是来自他所留下的一个个起指标性作用的判例与判词,而当中有不少他对罪犯展现仁慈和给予机会的另一面。


当时仍是我采访法庭新闻的初期,高庭在审理一起偷窃上诉案,坐在四楼庭室被告栏里的吴丽莹并非首次因偷窃行为,而须接受法律的制裁。对一名患有偷窃癖的惯犯而言,到底什么样的刑罚才能确保她不会一再重犯?而杨邦孝在担任大法官时对吴丽莹的“开恩”,成了庭上陈词的一个要点。


吴丽莹最初犯案而被治罪是在2005年,当时24岁的她原本被判坐牢两个半月。经上诉后,杨邦孝改判她接受24个月的缓刑监视。他在判词中解释,坐牢对患病的吴丽莹毫无帮助,她出狱后还会再犯;而且并非超过21岁的罪犯就不能接受缓刑,只要被告展现出极强的改造可能性,年龄不是判刑的绝对因素。


助罪犯改造与融入社会


之后,在其他案件上,不少辩方律师在为年龄超过21岁的被告求判缓刑时,都会引述杨邦孝的这个判刑原则。翻查杨邦孝所审理过的其他上诉案,当中还有许多被告上诉得直、获得减刑或撤销罪名的判例。若说杨邦孝苛用律刑,这大概只说对了一半。


人们一般认为,做错事的人就应得到惩罚或“报应”,歹徒须被关进牢房。但除了以严苛刑罚来进行惩治,协助罪犯改造与重新融入社会,这也是法庭判刑时的另一主要原则。一名罪犯若能改过自新,成为守法和对社会有用的人,那也是司法体系发挥其效用的结果。


(作者是华文媒体集团新闻中心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