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自己站在人生的终点,你最想看到的是怎么样的情景?


离别前,至亲能否安身?信念可否延续?穷极一生追逐的目标是否还值得?


遗产规划的视角,不失为重新审视人生的一次机会。终点站未尝不是绝妙的起跑点。此文是遗产规划的下篇,


围绕遗嘱以外的可行策略,例如保险法令、遗嘱信托、生前信托等。


相对遗嘱,信托给予了更大的可能性与运行空间,可它依旧只是一个工具,也有它不够完美的地方。每种信托、


每个架构,皆利弊参半,需要细细考究,买者自慎。


遗产规划上篇提到,由遗嘱分配资产远胜被无遗嘱继承法令支配。但遗嘱这一工具总归也有不足之处,并非无懈可击。


首先,申请遗嘱认证(probate)须要花时间与金钱,受益人有没有足够的资源撑到遗产的救济?其次,遗嘱会不会引起争议或招来债主的追讨,以致配偶与孩子的利益得不到适当的保障?再则,为了照顾不同人、不同人生阶段的不同需要,还有什么途径能更灵活地处理资产权益?


信托(trust)也是个理财工具,与遗嘱相辅相成,可缓解上述的难题。


开展信托话题前,先看看本地保险法令(Insurance Act)的第61条款。


根据该条款,投保人离世后,保险公司可以在没有提名、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书的情况下,向合法索赔人(proper claimant)支付保单赔付额,以最高15万元为顶限。此后,保单若还有余额,则在出示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书时才付清。


合法索赔人包括已故投保人的遗嘱执行人、遗孀、鳏夫、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侄子或侄女。即使是私生子女也可被视为合法子女,具备索赔人资格。


亲人家属可凭借此途径,解决短暂的资金周转困局。但是,如果该合法索赔人并非已故投保人心中的受益人,结局是喜是悲则不好说。


倘若觉得上述的情况不妥,请看看保险法令的第49L和第49M条款,宛如在保单中构建离世后生效的遗嘱信托(testamentary trust),现逐一说明。


根据第49L条款,年满18岁的保单持有人兼受保人可提名配偶、子女为受益人。如果提名的受益人尚未成年,可委任受托人(trustee)暂时接管赔付额。


49L下的提名构成的是不可撤销信托(irrevocable trust),因债主无法向此赔付额讨债,便保障了配偶与子女的利益。但是,因为不可撤销,保单受保人若日后离婚、再婚或立遗嘱都无法单方面删除这项提名。


另一方面,根据第49M条款,保单持有人可通过提名,把赔付额留给不方便在遗嘱上出现的特定受益人(如私生子女),或留给不在无遗嘱继承法范畴内的特定受益人(如长期伴侣)。


49M下的提名形成的是可撤销提名(revocable nomination)。结婚或离婚都不会自动撤销此提名。


若要遗嘱取而代之,遗嘱中必须注明相关保单的细节。此外,债主有权向此赔付额追讨欠款。


与第61条款一样,49M和49L均允许保险公司在没有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书的情况下支付赔付额;不同的是,对象只能是受托人或被提名的受益人,而且保单可以全额支付。


但是,通过49M被提名的受益人若在保单所有人离世前去世,原来的赔付份额将分配给其他尚存的被提名人。


反之,经由49L被提名的受益人若在保单受保人离世前去世或在办理索赔时去世,其应得的赔付额将归入该提名受益人的遗产。


信托属于一种法律安排


信托的另一类别,便是在世时生效的生前信托(living trust),亦有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两版。生前信托或许是家族财富管理中最重要的基石之一。


鑫盟理财(Financial Alliance)旗下Falco Heritage常驻法律顾问李维明指出:“信托是一种法律安排。”


所谓安排即是由委托人(settlor)将资产的合法所有权转让给受托人;受托人再依循信托指示,如信托契约(trust deed),为受益人的利益而接管资产。换言之,受托人是法定所有人,受益人是实益拥有人。


受托人可以是一个人、一组人,或一家信托公司。执行信托指示时,可参照意愿书(letter of wishes)。


意愿书是委托人写给受托人的书面文件,表达了委托人对于信托管理的某些愿望,但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信托像银行保险箱 关键在于委托人意图 


准备探索信托时,最重要的讨论点应该是什么?


高级财务顾问白茂宏认为:“信托最关键且最应该深究的是委托人的意图;构建信托时的所有决策点都与意图有关。”


他发现他的客户当中,本地家族企业的第一代和第二代掌舵者往往因为勤于业务,无暇讨论信托的课题。


人在这样的关口,要么匆匆了事,要么望而生怯。对信托知之甚少的客户,白茂宏常做这样的比喻:“信托犹如银行保险箱,只是钥匙由别人保管,但这人会顺从你的意愿办事。等你慢慢熟悉这种运作,再存放多一点资产,或改用更大的保险箱。”


若须照顾太多家庭分支 或成为和谐破灭导火线


但偶尔也会出现另一极端者。白茂宏说:“有对夫妻曾经打算用一个信托,照顾所有兄弟姐妹、侄儿侄女的利益。”但每个人的生活与他人不尽相同,已婚者未婚者参半,有生儿育女的,也有膝下无子的。同辈、长幼、配偶之间能否永远和睦融洽仍是个未知数?他指出,一个信托倘若要兼顾太多家庭的太多分支,不仅最终无法满足任何人的需求,甚至可能形成家族和谐破灭的导火线。这对夫妻后来接纳他“仔细考虑,从小做起,逐步建立”的荐言,成立不同宗旨及主题的信托,分别照顾不同需要的亲人。


遗嘱与信托并不互斥。设立信托后,随着人生与时间的变迁,慢慢地把资产转入信托。最后,再通过遗嘱,完成剩余遗产(residuary estate)的转移。


可避开遗嘱争议


信托的优势颇多,可避开遗嘱认证过程、遗嘱般的争议,甚至是债主的追讨(只限不可撤销信托)。信托还可以灵活处理资产、找专人来管理,甚至进行税务规划。


资产的灵活处理是信托最大的优势之一,例如对资产权益划分。


Falco Heritage常驻法律顾问李维明分享个案时说:“有位客户与妻子和两个儿子,一同住在他个人名下的有地房产。他不想借遗嘱把房子留给妻子,担心她继承房子后再婚时,房子会落入外人手中。他也不赞成把房子留给两个儿子,担心他们日后不允许妻子继续住在家里,尤其是在他们结婚之后。”


李维明说:“解决方案便是通过信托,把资产分为两种权益:赋予妻子终生权益,让她在有生之年可以一直住在家里;赋予儿子剩余权益,儿子只能在妻子去世后才拥有所有权;妻子还活着时,儿子的利益暂被搁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