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两子女在申请遗嘱验证时,没有把公寓列为亡父的遗产项目,因为认为公寓该由其中的联名人卓阿宝(即他们的母亲、陈蔡裕的前妻)独自继承。来自中国上海的第二任妻子陶莉,指公寓其实只属于陈蔡裕,向高庭提出申请,把陈蔡裕的前妻和两名遗产管理人列为答辩人,最终打赢官司。


育有两名子女的承包商,与妻子离婚时,同意付对方6万元,让她把所联名的公寓权益转移给他。承包商后来与另娶的外籍女子同住公寓,却一直没付款给前妻,公寓继续处于“与前妻联名”的状态,后来承包商过世引发官司,最终外籍妻子可得公寓的一半权益,两子女均分另一半。


2018年6月,约57岁的陈蔡裕在没立遗嘱的情况下,心脏病突发身亡,两子女陈依婷和陈宇炫成为遗产管理人。


据了解,两子女在申请遗嘱验证时,没有把公寓列为亡父的遗产项目,因为认为公寓该由其中的联名人卓阿宝(即他们的母亲、陈蔡裕的前妻)独自继承。


来自中国上海的第二任妻子陶莉,指公寓其实只属于陈蔡裕,向高庭提出申请,把陈蔡裕的前妻和两名遗产管理人列为答辩人,最终打赢官司。


本案的关键是:公寓的联名拥有形式(joint tenancy),到底有没有被终止?如果没有,卓阿宝将可得公寓的所有权益。如果终止了,公寓就由陈蔡裕独自拥有,须按无遗嘱继承法令分配,第二任妻子就能分得一半,另一半由子女均分,前妻无法得到任何好处。


高庭法官朱汉德裁定,当正式离婚令发出时,联名形式已终止,房地产就再也不能以联名形式拥有。


据知,引发争议的三房式永久地契公寓位于惹兰勿刹附近,是吉真那连路(Kitchener Link)的城市雅居(City Square Residences),2009年建成,市价200万元左右。


陈蔡裕在第二段婚姻中没有孩子。根据无遗嘱继承法令,公寓的另一半权益归其配偶陶莉,另一半由两名子女均分。因公寓尚欠30万元左右的贷款,一旦成功出售,扣除贷款,现为本地永久居民的陶莉可得约85万元,两名子女各可得40万余元。


须从承包商遗产抽出6万元还给前妻


高庭法官朱汉德下令,遗产管理人必须从陈蔡裕的遗产中抽出6万元,归还卓阿宝。


根据判词,陈蔡裕在2009年6月与卓阿宝同意离婚,并在同年9月正式离婚。卓阿宝同意让陈蔡裕以6万元买下她的公寓权益。


2010年5月,陈蔡裕娶了陶莉,与她同住公寓,却没按之前的协议,支付6万元给前妻,前妻的名字也没从公寓“割除”,公寓保持“联名拥有”形式。


当联名拥有房地产的其中一名屋主过世时,生存者取得权(rule of survivorship)的原则就会生效,即逝者的拥有权会自动转到生存一方的名下,不能当成逝者的遗产列入遗嘱。


黄美莲律师代表原传票申请人陶莉,援引终审法院的一个案例,指公寓的联名形式在法庭发出正式离婚令之后,就已终止。


不过,代表答辩人卓阿宝的律师石明标,则指庭令并没有终止联名拥有形式,因为陈蔡裕至今尚未支付6万元。


代表两遗产管理人的律师黄爱华,则交由高庭裁定。


高庭法官朱汉德裁定,公寓的联名形式在正式离婚令发出时已终止,“不论是双方同意或法庭的庭令,终止是持久不变的。如果事后该做的没有去进行,双方必须采取法律行动去执行。因此,本案的遗产管理人必须归还6万元。”(部分人名译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