愚人之渡


又有法律界重量级人物对刑事法典第377A节条文发表看法,这次是前大法官陈锡强。他本月14日在新加坡法律学会网上期刊发表题为《宪法和刑事法典第377A节条文下的平等公正》的文章,对这个近年愈发具争议的条文的缘起、目的,以及是否符合宪法对所有公民平等权益的保障进行了梳理。


近年主张废除这个惩罚男性间性行为条文的主要论述,不外乎“该条文已过时”“会因政府在废留上的立场而引发宪法相关问题”“侵犯人权”等。其中,条文之所以被指过时,是因为它是英殖民时期法律的历史遗物,是用来针对男性间“非自然”的性行为。


但陈锡强破除的一个迷思,是这节条文1938年写入刑事法典时,是为了对付当时猖獗的男性卖淫现象,而男性间的性行为只是其中一部分。换言之,第377A节条文设立之初,并不是因为同性性行为在当时的新加坡社会不被接受,所以才要加以打压。


如果没有这样的出发点,那么反对这节条文的诉求是否还成立?这就像是坚持不喝咖啡是为了不要感染风寒,但某天赫然发现伤风感冒跟喝不喝咖啡并没有关联。如果说当初社会观感并没有蓄意排挤男同性间的性行为,大半个世纪后的今天却出现这样的控诉,那只能理解为社会被原本不存在、但后来形成的规范自我束缚和极化。从这点看,第377A节条文只不过是社会不同价值诉求群体相互较劲的平台,而不是争议的核心所在。


也基于这点,笔者能理解废留两个阵营的诉求同时,对双方选择这节条文作为主战场,及由此衍生的论述和辩论攻防是否有助把观点辩明,仍持一定的保留。废除377A就必然反映更开明的社会思潮吗?反之,保留条文就能防止礼乐崩坏?纵使我们于情可以认同各方的诉求都有道理,但于理双方在论述方式和最核心的主张之间仍有不少“脑洞”要填补。


眼下高庭仍在审理不同人士分别对第377A节条文是否违宪提出的挑战,不宜对案件本质做过多评论。但不得不指出陈锡强就条文适用范围提出的观察,给我们提供了对“公平”二字的反思空间。


第377A节条文之所以被指具针对性,是因为条例只针对男性之间的性行为,而不适用于男女之间或女性之间。反对这节条文者,大多认为这不符合宪法赋予人人平等基本权益的精神。


然而,废除法律条文的权力属于国会,司法体系只能裁定个别条文是否违宪,以及在执行搬用进宪法的条文时做出适当调整,使这些条例仍符合宪法。基于这样的制度设计,陈锡强认为司法体系在诠释这节条文时,应诠释为性别中立的条文。


这不失为灵活应用法律权利,让法律符合并与现代社会期望俱进的思维。若撇开条例从字面上只适用于男性之间一事,1938年为了维护社会风气而加入这节条文背后的精神和考量,时至今日仍保持不变,变的只是现在没有当时需要针对特定性别的特殊情况。


法律最大的作用,是保障人人的平等权益。但由于法律说到底还是人写的,也有特定的时代因素,因此在应用的时候仍须由司法和立法体系斟酌和灵活处理,必要的时候甚至进行修改,才能将平等转化为公平。第377A节条文违不违宪自有法庭定夺,废不废除也终将由通过国会反映的民意来决定,但围绕它的辩论还将持续。没人说得准它接下来何去何从,但至少目前为止,它也给我们上了不少宝贵且深刻的课。


(作者是新闻中心记者 yznam@sph.com.s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