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虐打她的夫妇,潘学泉(38岁,货仓管理员)与陈惠珍(33岁,家庭主妇)被控上法庭,开始时是谋杀罪,但由于证据不足,改为蓄意伤人罪。本月初,他们在法庭认罪后,男的被判坐牢14年鞭打14下,女的则坐牢16年半。真是罪有应得。
这是一起令人惊悚的虐人案,但案情并不能让人清楚了解,两名被告到底为什么会对这名寄居在他们家的“妹妹”下那样的毒手,而且毫不手软。据报道,女被告患有某种精神病,男的呢,据律师求情时说,是因为怕老婆,只是照着老婆的意思去做。听起来有点天方夜谭。
案件下判后,许多网民开始起哄,并发动联署,认为法庭判得太轻,应处以谋杀罪才是,有者则迁怒于义务替两名被告辩护的律师。这些反应,促使三方面出来讲话:总检察署解释为什么不控被告谋杀;律师公会解释律师替被告辩护的必要性;律政部长尚穆根则强调公众不应对法庭施压。
笔者在长时间的记者生涯中,曾在1970年代跑过多年的法庭新闻,包括当时称为地庭的地方法庭(现在称国家法院)和高庭(高等法庭)。印象中,从未有过公众对法庭判决提出异议,或是发动什么联署请愿。那个时代,高庭有位人称包青天的朱星法官,是罪犯闻名丧胆的法官,每逢判案,都大快人心。
不过,近几年来,人们觉得法庭判决过轻的事却时有所闻。这是不是说,有时法官真错判了,还是今天的一般新加坡人正义感和社会良知已经大大提高?看来非也。通常,如果法官真的判得太轻,控方都会上诉,如果罪犯觉得判得太重,也会上诉。一切都有法律途径可循。
至于网上众多网民对法庭判决的反应,更多的是一种情绪反应,这主要是近年来网络和社交媒体出现所引发的一种新型群体效应。 略看一下网民的贴文就知道,其中情绪性的谩骂和愤激言语居多,理性论理的甚少。这是现代社交网络生态的特点,一般网民看新闻只看标题,或是网络上流传的片面言论,往往人云亦云,跟着群体盲动。
为什么把矛头指向法官呢?就这一点就充分反映诸多的表面见识。审理此案的高等法院法官符晓平在下判时,不是也严词斥责被告夫妇丧尽天良,用极为残忍的手段虐待死者,长时间剥削和折磨这个低智商弱势者。他甚至表示不把女被告患有某种精神病的因素考虑在内,因为她清楚知道自己的所作所为。
由此足见,法官对两名被告的行径也深恶痛绝。但法官不能凭空判决,他必须根据控状和呈堂的所有证据、证词来下判。当然,法庭上偶尔也会出现法官认为控状必须修改的例子,这也是取决于证据。在本案中,被告面对的是伤人罪,不是杀人罪。控方显然找不到足以证明被告蓄意谋杀的罪证。
一个嫌犯被提控上法庭,基本法律程序是:先由警方调查搜证后,把案子交给总检察署;该署再根据警方搜集的罪证,决定以什么罪状控告嫌犯;最后才是法庭听审和判决。法庭最终依据的主要是证据,不是公众的感觉。
事实上,起哄的网民更该关注的是本案的其他方面。比如说,为什么一个弱女子被如此虐待长达八个月,脸上和身上伤痕累累明显可见,却没有人帮助她,或是向当局告发?是不是知道的人都为了不愿惹事而明哲保身,三缄其口?这些人包括左邻右舍,死者和被告的所有亲戚朋友如父母、长辈和兄弟姐妹,死者工作场所的同事、上司和雇主等等。可叹,社会良知何在?
试想,一个平常人怎会天天眼黑唇肿,遍体带伤上班呢?她的伤势那么重,不可能逃过所有人的眼睛。其实,有一名邻居阿伯和一名死者的工作主管就询问过她,只可惜他们都没有采取进一步的行动,也错过了揭发惊人内情和救她一命的机会。
其次,我们也要问,为什么这么一个弱势者会最终和家庭决裂出走,并选择去投靠一个小时候认识的“姐姐”(女被告)?死者的家人中,有人对媒体说,曾劝过死者不要相信女被告,这说明他们知道死者和被告在一起,但似乎却没有人注意到她遭受惨无人道的虐待。可叹,亲情何在?
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放在余玉莲案的背景下,真是一种很糟糕的传统观念。我们需要的,不是网上那种借机起哄式的情绪反应,而是实际的见义勇为的精神。所谓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现代法治社会不允许也不必我们动刀动枪,其实拿起电话通知一下各有关当局就行了。为什么举手之劳而不为,而要等到惨剧发生才来大表“公愤”呢?余玉莲案真正呼唤的,是我们的社会良知。
2017年将终,这一年,我们的社会发生了好些意想不到的坏事,给我们留下难以抹去的心理阴影,余玉莲案是其中之一。希望这些案件都能引起国人的反思和自省,因为它们反映的都是社会的病态。
(作者是前新闻工作者,前国会议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