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歌与国旗、国徽一样,是宪法规定的国家象征及标志,载承着中国全国人民的情感寄托,具有深厚的历史、政治、社会、文化意义。但在香港,《国歌法》本是顺应民族大义、维护国家尊严、提升国家认同、体现一国两制的必需法律,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国民义务和责任作出规范,却被部分人士指称为扰民恶法,并批评其漠视和侵害人权,在法理情方面产生一股微妙张力。
现今许多国家都在宪法规定或制订专门法规,将国歌、国旗、国徽确立为国家的象征,代表着国家主权和尊严。其中,长期与香港作“双城竞雄”的新加坡,早于1959年自治政府成立后,便制订和通过《国徽、国旗和国歌条例》,具体规定了国旗、国徽的使用规章,并对如何演奏国歌提出了要求。时任国会议员拉惹勒南阐释立法原意时说:“国旗、国徽和国歌是新加坡人希望和理想的象征……她带给新加坡人自尊、自重。”
至于香港,相对于《国旗法》及《国徽法》早于1990年和1991年通过,往后畅顺落实,行之有效;但本是“三位一体”的《国歌法》却是慢了三拍,期间除因时转世移,政经社会形势陡变外,还曾持续出现蓄意针对国歌的不文明行为,包括“嘘国歌”和污衊性的“二度创作”,因而《国歌法》的规范内容、罚则和配套安排,都有别于《国旗法》及《国徽法》。由此却引发部分“反中惧共”、拒绝中国身份的泛民和“港独”人士,以致海外传媒无限上纲的质疑和阴谋论,他们搜索枯肠地发掘魔鬼细节,却故意轻忽其立法原意。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7年通过将《国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时也指出,将《国歌法》适用于港澳,有利维护国家尊严、民族尊严,以及增强港澳同胞的国家意识及爱国精神,并有利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随着《国歌法》开展本地立法,在维护国家尊严和保障个人言论自由方面,出现法理情的张力。本人认为在法方面:第一,《国歌法》属全国性法律,内地和澳门都已落实执行,连国家主席习近平和其他国家领导人在就职宣誓时,都有奏国歌的环节,作为特别行政区的香港,凭什么或有什么充实理由去要求改变和豁免?
第二,中央没有直接援引《基本法》附件三引进《国歌法》,反而容让香港当局经过一年多时间筹备,以本地立法形式落实,并且按照香港实况删除一些例如“社会主义”“爱国主义”等字眼,凸显中央对一国两制的重视。
第三,特区终审法院在对“国旗案”的判决中,清楚说明立法保护国家象征是必须的,也符合《基本法》的规定。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虽列明保障人人享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但同时容许各国政府制订某些法律限制,保障他人的权利或名誉,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由此可见,透过立法限制某些羞辱国歌的言行,不算侵犯人权和个人言论自由。
第四,综观全球,既有美俄加和马来西亚等国家,为国歌制订专门的法律或法规,而日本、新加坡、菲律宾、印度等将国歌和国旗、国徽等国家象征一并立法,虽然没有一套所谓“国际标准”,但区别只在包括罚则、适用范畴、具体行为规范等具体内容,其立法原意是一致而共通的,未曾出现扰民恶法,或者漠视和侵害人权的指控。目前的有关质疑,基本上是挖空心思去维护一己权欲的虚谤砌词。
第五,《国歌法》具有一定程度的恐吓性,能够有效防止部分市民损害国歌尊严和外地人士在当地羞辱国歌,并且在行为层面上,助建他们的国民身份认同。
在理方面:第一,国歌理应与国旗、国徽得到同等的尊重。如大家认为需要立法以维护国旗及国徽的尊严,为何独对立法保障国歌尊严,进行诸多诘难和挑战?
第二,国歌是被国家指定作为代表该国的歌曲,关乎国家体统,必须严正处置,是其是、非其非,毋忘初衷,不能让人有胡乱演绎的空间。
第三,每个地方都有自己的“禁忌”,例如纳粹、反犹太、种族隔离、死刑、坠胎、安乐死等,或与自由、人权的价值观相违背;而这些被规范化的“禁忌”,是否需要采用刑事化监管,以及其罚则轻重,都可以商榷,但没有太大的非议反对理由。
第四,须否去到刑事化监管,相关程度问题是可以商榷的,但只要罚则轻重适宜恰当,再加上主流民意并不反对的话,实看不到有太大的非议反对理由。
第五,《国歌法》虽是香港的“新事物”,但反对派支持者近年多次在大型体育盛事中嘘国歌,让国际足协提早对港行使《国歌法》。至于标榜创意发挥的“二度创作”,其实是在挖尽“走位美”以至“擦边球美”,但这种为求“围炉取暖”,而不惜嘲讽讥诮,挑战社会禁忌和个人尊严的行为,还是少玩为妙。
在情方面:第一,《国歌法》列明须奏唱国歌的场合,仅限于行政长官、主要官员、法官、行会成员及立法会议员的宣誓仪式、七一主权移交等升旗仪式或酒会,及法律年度开啟仪式,还有特区政府举办的重大体育赛事等等,对市民日常生活影响甚微。
第二,市民尊重自己的国歌理所当然,公职人员尊重国歌,更是基本政治伦理,只有心存抗拒抵触,不认同和不尊重“一国两制”下的宪制秩序,才会存心挑战《国歌法》,才会担心以后会触犯法律。
第三,如果奏国歌成为公职人员就职宣誓的一部份,如果大家都严肃对待国歌和宣誓,就不会轻易“误堕法网”;如果连这种最基本的义务也不愿做或做不到,如何有资格承担参与管治香港的重大责任,做更严肃的事?
第四,增加对中小学生教授国歌内容,可让他们能更了解祖国的背景以及国歌的含意,自小培养他们的国民身份认同,协助新世代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作者是香港专业人士协会会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