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社会因香港政府年初启动《逃犯条例》等两个本地法律修订引发持续动荡。进入6月中,尽管港府宣布修订提案已经“寿终正寝”,但港府的主动退让不仅无法平抚社会不满情绪,相反,几乎每次集会游行最终都会演变成街头暴力。部分极端反对派人士更罔顾法律,有组织、有计划占领立法会、包围警察总署、冲击中联办,且连续发动所谓“光复行动”“不合作运动”,在全港范围内进行遍地开花式抗争,试图迫使政府接纳反对派提出的“五大诉求”。


面对回归22年来最大的社会治理危机,中国国务院港澳办日前首次举行记者会,对当前香港出现的问题表达立场。显然,北京对港府的依法管治能力与社会动荡发展趋势,存在着极大双重忧虑。


笔者认为,港澳办表态核心重点有三个:一是北京的态度,提出了四个“坚决支持”,再次表达中央对特首林郑月娥及其政府的坚决支持,而这实质上可以理解为直接否定“特首辞职”或“特首下台”传闻,也是对反对派提出的“五大诉求”的明确否定;二是北京的支持,强调了坚定支持香港警察和司法机关依法执法,严惩暴力犯罪分子,更为强调香港法治的重要性;三是北京的警告,明确划出不可碰触的“三条底线”,即“绝对不能允许任何危害国家主权安全、绝对不能允许挑战中央权力和香港基本法权威、绝对不能允许利用香港对内地进行渗透破坏的活动”。显然,北京的表态是在香港施政最困难之际,向特区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也是鼓舞一线警方士气、坚定站在警方一边之举。


北京在严格遵守“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原则基础上,向香港“隔空”传递支持信息,极大程度上显示出对香港前途、对能否继续保障“一国两制”构想成功落实的顾虑。然而,恰恰在这点上,不仅港府的施政能力已暴露出重大隐患,而且在依法管理整治社会问题、有效应对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方面,竟然表现出难以置信的力不从心。


毫无疑问,香港回归中国22年与被英国殖民统治150年历史存在时间巨大差距,香港人真正从心理上做到“去殖民化”、逐渐培养和树立“国家认同”观念并非易事,但“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教育的严重缺失、长期以来民生领域结构性矛盾难以有效解决、贫富两极化持续加剧等各种原因,造成香港的社会阶层矛盾、政商矛盾、政法矛盾等层出不穷,乃至港府至今还在尝试摸索解决一系列问题的方法。


很显然,尝试摸索的时间越长、成效越低,市民的“归属感”自然就越疏离,“获益感”就越淡泊;反之,矛盾心态和抵触情绪就越强烈。加上域外国家渗透干扰,港府原本以为合情合理合法的施政措施,反而成为引爆民怨沸腾的导火线。


香港如何从当下的“大乱”到“大治”?这是一个各界都高度关注的问题。


坦率地说,在香港行政与立法会已实质陷于瘫痪状态的情况下,港府眼下已不太可能着手解决社会问题的“根源性”部分;而日前部分公务员集会表达不满更是令人担忧。香港公务员团队一向以专业、廉洁和效率闻名远近,坚守“政治中立”并对“政府集体决策”保持自信,一直是香港公务员的基本价值观和行为操守。一旦港府高薪精英团队出现分裂,甚至倒戈反政府阵营,后果将不堪设想。


当然,在香港绝无对公务员要求“必须与政府保持高度一致”的概念,但公务员的“叛逆”却带有重要的“指向性”含义:其一,表明他们在用自己的行动支持反政府行动,而他们常常被认为是“理性和高素质的社会精英”,与街头暴力抗争的极端分子明显不同,因此或更具影响;其二,他们的行动会把市民带入“如果政府的人都反对,那政府肯定有错”的误区,反对阵营对此如获至宝,可以大加利用;其三,政府管制和施政能力将变得更加困难、低效。


加强对集会组织的管理


笔者认为,香港当务之急是立即恢复法治,对极端暴力分子、蓄意破坏法制的人,采取果断有效的执法;同时,对那些在幕后策划、操纵、资助街头暴力活动的人和组织,包括在港的外国机构、外国人,采取严厉措施,用法律行动阻吓违法行动,用严厉执法制止肆意违法。


当前,恢复香港正常秩序、维护法治精神、保障大多数市民安全,是重中之重,已别无他选。北京说得很清楚,虽然香港有些家底,但经不起折腾。香港要是乱了,全社会都要买单。林郑月娥日前也指出:“一连串的暴力事件,正将香港推向十分危险的境地”。这话已经暗示北京不会坐视不管。香港尊重言论自由,但绝不可误判为放任不管。对此,笔者认为,针对每次集会后都会爆发骚乱,香港警方应在“保障游行集会自由”与“制止蓄意扰乱社会秩序”上,迅速做出果断、正确的选择。


在香港,尽管集会游行申请程序与大多数西方国家差不多,但发生暴乱后组织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大,这一点与其他国家相去甚远。例如,根据新加坡2017年修订的《公共秩序法》相关规定,集会游行人数达5000人或以上,应在至少28天前申请,一经批准,相关活动只可以在规定时间和地点举行;如有外国人参与或用非认可语言表达意见,必须额外再申请许可令。对于未经许可而组织任何集会游行者,初犯者可被处以5000新元(约3650美元)罚款;对累犯者可处以1万新元罚款或最高六个月监禁,或罚款、监禁并处。但在香港,违者被刑事检控的概率很小,成功被检控和定罪的就更少。


另外,按惯例,香港警方独自审核集会游行申请、独自评估活动潜在风险、独自处理各类乱局,这种“大包大揽”却又“虎头蛇尾”的做法,弊端显而易见。为此,笔者建议,香港警方应引入“集体评估风险—集体合作管理—集体承担责任”的机制。其做法是,警方接获游行集会申请后,应征求集会范围与游行沿线商铺、公共交通、学校、银行、医院、公园、酒店等单位的意见,签署“集体不反对意见书”,如果超过征集总数一半或以上的“不反对”意见,就可以批准集会游行,相反则拒绝申请。


以往,受集会游行影响而生意受损、交通瘫痪、有工难赴有学难上的事件屡屡发生,业主和公众投诉无果,只能自认自忍自受。如果采取“集体评估”机制,让社会共同参与公众事务、共同分担潜在公共风险,努力把游行集会所可能造成的社会负面成本降至最低。


总之,为保障社会秩序安定,提早预防暴乱发生,建立一个举行游行集会公正公平合理合法的机制,应是港府未来努力达成的目标。


(作者是凤凰卫视资深评论员、美国布鲁金斯学会访问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