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读了吴俊刚先生于10月16日在《联合早报·言论》的文章《严格要求政治人物的诚信》,感触良多。


文中提到的“受托责任”,个人认为这不但只适用于政治人物或和政治相关的组织,也适用于其他组织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慈善机构、社团等。这些组织的负责人受托付人委托来照顾他们的利益,所以负责人必须有诚信,全心全意的为受托人服务,才能照顾受托人的利益。这是整篇文章的重点。


问题是一旦受托人没诚信或由于违规违法而受到有关当局的刑事调查,托付人须通过许多繁杂的程序,向有关当局提供资料来揭露受托人的罪行,且还不能在还没受到有关当局定罪的情况下要求受托人离职,尤其是义务的负责人(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的理事),不像市镇理事会或其他组织的职员,一旦受到有关当局的刑事调查,都会被马上停职,等待调查结果。


有关当局也须用很长的时间来调查,从报章的报道,整个相关案件差不多需用四到六年的时间才会有结果,这无形中让违规违法的受托人可以继续的“马照跑,舞照跳”,执法相关单位是否也应该有义务和责任,有效率地一起来照顾托付人的权益?法律存在的问题,漏洞是否应该与时俱进,及时的修正?


政治人物有诚信的问题或没照顾居民的利益,须等大选让人民投票决定是否让他们继续成为代议士,重要的是投票是强制性的。但是房地产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等组织每年的会员大会,业主或会员并不是强制必须出席,这已经是新加坡人的一种常态。政府希望国人可以自行处理自己的事物,不要等到问题出现了才来怪罪他人,所以奉劝所有房地产投资者对自己的房地产管理人员和委员多点“关心”,才不会让自己吃亏。


2008年发生的雷曼兄弟事件,许多新加坡投资者受到了金融海啸的波及,希望政府能够协助。记得建国总理李光耀当时说过,合约白纸黑字,投资者应该很清楚投资的风险,怪不了谁。


鼓励大家出席自己所投资的房地产每年的会员大会,才不会让别有居心的理事会成员有机可乘,可以继续利用委托人的“不管”态度以权谋私,损人利己。


(作者是新加坡艺术剧场执行总裁)